CPA会计为什么这么难学?
我来给大家看一段话,摘自教材,是关于新收入准则中合同折扣的处理: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
对于合同折扣,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义务之间按比例分摊。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的,企业应当将该合同折扣分摊至相关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
(1)企业经常将该合同中的各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单独销售或者以组合的方式单独销售;
(2)企业也经常将其中部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以组合的方式按折扣价格单独销售;
(3)上述第(2)项中的折扣与该合同中的折扣基本相同,且针对每一组合中的商品的分析为将该合同的全部折扣归属于某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提供了可观察的证据。
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折扣仅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相关,且企业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的,企业应当首先在该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之间分摊合同折扣,然后再采用余值法估计单独售价。
别说初学者了,我好歹也是有好几年经验的人,乍一看都没看下去,看完也是晕晕乎乎的,不知道究竟说了个啥。
就别提什么能应用了,连记都记不住。
会计是记录经济交易的一门语言,准则是这门语言的语法,这门语法有个著名的特点就是:不说人话。
有老铁问了,为什么会计的老前辈们要这么为难我们,写得通俗易懂不可以吗?
别问,问就是为了严谨。
毕竟这些准则规定是要给现实社会中的各项商业交易提供记录规范的,而商业社会中的商业交易类型层出不穷,千变万化,这就注定了准则需要全面,需要通用,需要尽可能涵盖所有的可能,得是个通用版的模型。
而通用也就意味着冗长,意味着繁琐。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准则不说人话只是其一,其二在于会计是个应用型学科,学习的顺序其实是先接触经济交易,然后再琢磨怎么记录,对照准则反复理解。
而我们学会计是反过来的,先告诉你一堆如何记录的原理,然而学完了都不知道这些原理对应的实际生活的案例究竟是什么。
换句话说,会计的学习是反人类的,人学习的常规路径都是先接触大量具体案例,然后再提炼出规律,抽象出模型。
就像我们学数学,也是先从数鸭子开始建立对数字的感知,然后再学习加减乘除的原理,而不是一上来就教算数心法。
会计倒好,直接把抽象出的如天书一般的模型塞给你,学吧。
话说回来,上面的那一坨文字对应的商业社会真实案例是什么呢?
能以原价销售出商品的公司是不多的,各种折扣满天飞才是常态,商家生产东西是为了卖,打折就是促销的绝佳手段。
买一袋猫砂要50,一袋猫粮要250,两个打包买,只需要280,心动吗?
那以有折扣的价格打包出售一堆商品,总的交易价格该怎么分摊到各个商品中呢?
昨天写了分摊的大原则,就是用各个商品的单独售价占比来分摊总的交易价格。
有了折扣,这个大原则依然不会改变。
只是在大原则中有些变形。红色的那部分就是变形。
红色的部分如何理解呢?
如果有证据表明折扣只跟部分商品相关,那折扣就只能分摊到相关的部分商品中,否则还是按照大原则处理。
就像男生追妹子,为了表达对某个妹子的好感,但又怕心思被人看出来,就给班上所有妹子都买了零食,但本质上,他购买的这个零食只和那一个心仪的妹子相关。
那什么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折扣只和部分商品相关了呢?
(1)这部分商品经常组合在一起卖,或者拆开单卖;
(2)这部分商品组合后通常是打折卖的;
(3)这部分商品打的折扣总额基本等于合同的总折扣
话不多说,看个例子: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C三种产品,合同总价款为120万元,这三种产品构成3个单项履约义务。企业经常单独出售A产品,其可直接观察的单独售价为50万元;B产品和C产品的单独售价不可直接观察,企业采用市场调整法估计B产品的单独售价为25万元,采用成本加成法估计C产品的单独售价为75万元。甲公司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且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从题目中,我们能得到的信息是:
A、B、C三者打包卖的价格是120万,要解决的问题是,这120万该如何在A、B和C中进行合理分摊?
A产品是经常单独卖的,单独售价是50万;
B和C的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获取,只能采取退而求其次的办法估计:
B用市场调整法估计,为25万;
C用成本加成法估计,为75万。
也就是说,A、B和C单独售价之和是50+25+75=150万,而打包卖只需要120万,显然是存在合同折扣30万的。
首先要看,这个合同折扣是否只跟部分商品相关。
继续根据题意,
甲公司经常以50万元的价格单独销售A产品,并且经常将B产品和C产品组合在一起以70万元的价格销售。
也就是说,A产品是单品,不打折,B和C是抱团型组合品,还通常打折,初步判断这个折扣可能与B和C相关。
然后我们来看B和C的组合是否满足上面说的证据。
1. 这部分商品经常组合在一起卖,或者拆开单卖;
没毛病,经常在一起卖
2. 这部分商品组合后通常是打折卖的;
没毛病,B和C单独售价之和是100万,而打包卖的价格只有70万,折扣30万
3. 这部分商品打的折扣总额基本等于合同的总折扣
没毛病,合同整体的折扣是30万,B和C打包卖的折扣也是30万,基本一致。
因此,我们认为总合同价格优惠30万,本质上是B和C优惠了30万,跟A毫无关系,所以合同折扣只能在B和C上进行分摊。
大家结合这个例子,再琢磨琢磨这三条证据:
怎么就那么巧,你这几件商品通常就是打折卖的,打的折扣还跟我合同总折扣一模一样。
对不起,我不相信有这么巧合的事情,只能认为合同的折扣就是这几件商品承担的。
因此,各产品分摊的交易价格分别为:
A产品交易价格为50万元;
B产品交易价格=25-(25÷100×30)=17.5(万元);
C产品交易价格=75-(75÷100×30)=52.5(万元)。
存在可变对价的判断原理基本一致,也是如果能证明可变对价只和部分商品有关,就将可变对价分摊至部分商品,否则就按照大原则处理-不管三七二十一,按照各个商品的单独售价占比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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